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建州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建州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紀建州因強盜、轉讓偽藥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1年11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參照),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審理,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