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百福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百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13日│100年10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撤│││偵字第2011號│緩偵字第32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交簡字│101年度中交簡字││實││第1056號│第209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5日│101年12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交簡字│101年度中交簡字││判││第1056號│第2099號││決├────┼────────┼────────┤││判決確│101年7月4日│102年1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091號(已執│字第864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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