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 沈瑞奢 訴訟代理人 沈良全 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 周函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21號判決提起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否則上訴為不合法。又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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