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11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林昱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氏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