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3號

原告 鄭陳樹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臣行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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