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被告 林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忠、林松川、葉怡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12元【註:本件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65.17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9,550元/平方公尺。原告土地持分權利範圍10分之3,因此,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3,212元(計算式:165.17㎡×9,550元×3/10=473,2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外,本件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房屋,原告持分10分之3,現值為31,800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5,0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