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被告乙○○
己○○壬○○甲○○丁○○○丙○○癸○○庚○○辛○○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3,213元(即以原告主張返還土地範圍,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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