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67號聲請人 黃淑芬 代理人 邱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440│││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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