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36號聲請人 陳良進 代理人 陳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7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徠多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4年6月30日│30,000元│KD0000000│││公司江柏韋│南松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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