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53號聲請人 周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陳登州│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4年7月30日│53,000元│ZA01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