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60號聲請人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邱文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合晟實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104年5月31日│3,030,000元│HS0000000│││限公司 張文鎰銀行西松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