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45號聲請人 林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0NX338483│零股│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