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臨具保人徐志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刑保字第9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嘉臨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具保人徐志婷出具現金5萬元保證後釋放,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按。茲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之情,有卷附受限制住居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資料可參,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