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5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0之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
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法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