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3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3863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
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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