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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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642號聲請人啟群運搬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根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併請更正報案內容為啟群運搬機械有限公司所有。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