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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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08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李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