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5月3日至90年5月初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2號(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57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211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