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8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72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9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除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5張、空白切結書11張均係空白,顯係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預備之物,原審誤載為供本件犯罪之物,及被告2人雖先後多次借款給 劉祈汎 ,然其間係有借有還之交易,被告2人顯係基於單一重利犯罪決意,而對於同一對象劉祈汎為多次行為,應認係包括的一罪,原審漏未說明,各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被告2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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