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4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從原判決之標準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