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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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30號上訴人丙○○上訴人丁○○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台中市○○區○○路3段261號4樓上訴人戊○○住台中市○○區○○路3段261號4樓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前列四人共同複代理人己○○住台中市○區○○街○○○號10樓之2被上訴人乙○○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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