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陳美娟 非訟代理人 張忠猷 相對人 湯庭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六)融民初字第六三三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美娟與相對人湯庭筠原係夫妻,嗣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二00六)融民初字第六三三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委託書、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六)融民初字第六三三號民事判決書暨文書生效證明及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書等件在卷為證,且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復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等情,亦有該基金會(101)核字第008058、008059、008060號證明附卷足考。總上,本院認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六)融民初字第六三三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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