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甲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永昌 律師
陳建州 律師輔佐人0000甲000000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即被告之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許勻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