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 林益邦 兼法定代理人 林佳綺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被告 葉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