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60號聲請人 郭廷輝 相對人忻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廷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二項記載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裁定亦準用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