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7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鴒(原名陳曉玲,於民國99年8月1日更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本件被告陳曉鴒(原名陳曉玲,於民國99年8月1日更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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