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76號聲請人 林蘭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國字第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屬於低收入戶,爰申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項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足認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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