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1號原告 陳昶宇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陳星年 律師被告① 張湘稜
② 楊子儀
③豆冠樺④ 徐承翰 ⑤ 施智勇
⑥ 張宇嘉
⑦ 張心柔 ⑧ 蔡牧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6項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應給付或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馨萱附表:
聲明項次被告姓名請求金額(新臺幣)備註1張湘稜、張心柔20萬元連帶給付2楊子儀20萬元3豆冠樺、蔡牧唯20萬元連帶給付4徐承翰10萬元5施智勇10萬元6張宇嘉50萬元合計1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