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簡裕明 被告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玉聰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