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855號聲請人 林家緯 相對人 林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林世明之戶籍地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其實際亦居住在上開臺南地址,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