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14號聲請人 吳麗珠 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蔡宜靜 律師 廖友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玲 等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