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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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江松溪
(即財團法人 江許笋 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劉麗玲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江許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江許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江許笋文教基金會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該變更事項業奉教育部民國94年12月13日台社(四)字第0940172504號函同意備查。爰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變更,俾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教育部函、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為證,且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江許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章程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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