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高明政
高玲珠 高怡春 高雅惠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 張秀紅 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張凱翔 蔡宜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29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