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一號為緩起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確定,九十六年八月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電子遊送機「跑馬台」、「麻將大亨」、「金象王」、「魔法球」、「大舞台」共六台及代幣一百一十八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固有明文。然查,被告甲○○於警詢時已否認扣案之上開電子遊戲機台六台及代幣一百一十八枚係其所有,本院遍查偵查全卷,亦查無其他證據足認上開扣案物係被告甲○○所有之物,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沒收要件,即不相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