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彥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0年8月24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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