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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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陳美妙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延平路方向行駛,同日20時32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與復興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等一切外在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駕車直行通過上開路口,適有黃 劉菊妹 徒步先沿上開路口之行人穿越道自桃園市○○區○○路○○號「中正公園」往復興路方向行走,嗣因畏光折返而經過該處(未遵守號誌指示),雙方因此發生碰撞,致 黃劉菊妹 當場倒地並受有左膝挫傷合併脛骨平台骨裂與後十字韌帶損傷、右肩關節挫傷、骨盆挫傷、左髖關節挫傷、雙膝關節挫傷等傷害。案經黃劉菊妹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陳美妙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陳美妙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黃劉菊妹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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