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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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8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固陳報被告之送達地址為「花蓮縣○○鄉○○村○○街○○○巷○○號」,惟本院依該址送達被告後,因「收件人遷移」而遭退回,有退回之信件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前科表及在監所資料、勞健保資料結果,亦無從連絡被告使之到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表足憑。又原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民國97年9月10日調解,同年10月1日言詞辯論),是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乙○○現住居所地址(或可供法院訴訟文書送達處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