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被   告  蔡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君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