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何忠火
相 對 人 侯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
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
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
解之聲請;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在
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之事件,應經法院調解,其逕行起訴,
依上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管轄法院並準用同法第1編第
1章第1節管轄之規定。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嘉
義縣六腳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聲請人
亦未提出其他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