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76號原告大和鋼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陸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就被告異議狀具體表示意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