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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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芬凌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 伍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以齊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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