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