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再抗字第75號聲請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書記官之處分,聲明異議,不服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本院93年度再抗字第7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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