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
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