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94年3月30日下午2點20分於本院第20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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