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8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