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О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五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乙○○等人將原告所有之數位相機搶奪後摔壞,也打傷原告,且當時渠等行兇工具是重達十餘公斤之實心木棍,稍有偏差本人即造成生命危害,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一十五萬元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未遂一案,因被告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死亡,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五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前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素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