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八號
原告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芳鑫貿易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六樓六0一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