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上訴人甲○○
12樓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
蕭嘉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