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3日晚上7時40分許至同年月16日下午1時間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於96年3月15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6年6月7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597號)。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